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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2电子烟烟杆,怎么判断电子烟烟杆坏了

小编

sp2电子烟烟杆上的一个按钮,可以控制电子烟的雾化效果。这个按钮的作用是,当你吸食电子烟时,按下这个按钮,电子烟就会雾化成液体,然后通过烟流出来。但是,如果你不小心按错了按钮,那么电子烟就会变成一个黑色的粉末,而且还会散发出一股难闻的气味。所以,很多人都不敢轻电子烟。不过,近日一位日本网友发现了一个可以替代电子烟的方法,那就是用纸吸烟。

一、电子烟和纸质香烟比谁的危害更大?

优质答案1:

我朋友为了戒烟抽起了电子烟,结果烟是戒了,电子烟又抽上瘾了

优质答案2:

电子烟危害大,税收那么少。[思考]

优质答案3:

首先,香烟和电子烟有什么区别?今天终于明白了,看完恍然大悟

电子烟和香烟都是有依赖性的,今天和大家来分享一下电子烟和香烟的区别,下面就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1点原材料的不同

电子烟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有雾化器,锂电池,烟弹等组成。传统香烟的原材料是烟草,一种广泛种植的草本植物,也可以用来制作烟丝。

第2点燃烧的温度不同

电子烟的雾化温度大概为200度左右。传统香烟的燃烧温度可以高达1000度,会产生高达4000余种的分解物质。

第3点所产生的烟雾不同

电子烟所产生的烟雾其实就是水蒸气,雾气大而颗粒比较小,传统香烟所产生的是烟雾,属于颗粒较大的。但是两种烟产生的烟雾对人体都是会有影响的。

第4点

电子烟所产生的烟雾相对于传统香烟来说,对周围的人会影响比较小一点。但是也一样会有危害的。

第5点

口味的不同,香烟大多数都是烟草味比较单一。电子烟的口味就比较丰富,可以随意的选择。

然后,我想先聊一聊关于电子烟的知识。电子烟大体上分为加热不燃烧型和液体型两种。所谓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其工作原理是烟杆中有一根加热芯,通过烟杆对加热芯进行加热,进而加热烟弹中的烟草,在不达到燃点的情况下将其雾化,以供抽烟的人吸食。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在口感方面是完完全全的真烟口感,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焦油与一氧化碳这两种烟草中最大的危害品,且省去了打火机“明火”的危害和不便。而液体型电子烟是通过电子烟设备,煮热含有尼古丁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的液体,吸食加热后产生的水蒸气。通常烟液中会添加少量香精来调整味道,烟液的品牌众多,其最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1、美国IQOS

老牌子IQOS是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一直很火。大部分烟民在使用IOQS产品后都完全转换为加热不燃烧产品消费者,IQOS主要通过发热芯加热,能将温度控制在300℃,口感与普通香烟相似。但烟雾量小,价格偏贵,一次只能加热一根烟弹,加热不能间断,可以加热6分钟或者14口左右,用完后需要充电,才能吸下一根,对于烟瘾的大人,会比较麻烦。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2、韩国lil

lil电子烟这两年人气高涨,在国外非常火,具有击喉感强、方便清理等优点。基本款lil plus是一体型机身,采用双重加热技术,口感柔和均匀,最多可连抽四支,无需缓冲时间,抽烟体验感比较好。lil plus的续航能力也很强大,电量强劲,充好一次电,能满足20次左右的抽烟需求;自带深层清理功能,按一下按钮,几分钟就能完成自动清理。另一款lil mini更加精简一些,仅有50多克的重量和超小型体积,不管是抓在手里还是放进口袋都很轻便。lil机身有LED指示灯,能随时显示电量情况,方便及时充电等,设计很人性化。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3、日本GLO

GLO是BAT日本公司生产的电子烟,它采用内舱陶瓷壁15秒加热,烟弹可以做到完全燃烧,GLO在充满电的情况下可以连续使用30次,适用于GLO烟弹有KENT和NEW两个版本一共有18个口味,从18种口味类型中选择也是一个很大的优势。由于GLO气味很强,不适合在封闭的房间内吸烟,但GLO相较于IQOS口味会淡一些,喜欢浓一些口味的烟民需要慎选哦。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4、JUUL

Juul是美国电子烟知名品牌,产品采用尼古丁盐技术,口感更精细一些,切换口味无需注油,采用封闭式换弹,操作简单。不过JUUL在美国的宣传策略上涉嫌引诱青少年,多次受到FDA警告,如今进军海外市场,在口味上偏欧美一些。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5、gemei-ec

gemei-ec盾牌来自美国是一款极客品牌。gemei-ec一直致力于打造“更安全健康的吸烟”,把这一目标订成他们的宗旨。其电子烟产品采用进口烟油,拥有8种口味已经三种浓度,随着电子烟的使用慢慢降低浓度,最后变成0mg的烟油浓度,接着完全摆脱尼古丁的控制。且在外观的创新设计以及良好的性能使它在业界占据了一席之地。良好的性能和炫酷的外形让很多电子烟爱好者都对他赞赏有加。据受众反馈,使用后一点也没有不适感,真的很安全。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6、smok

smok是英文单词smoke少了个e,可以说是最形象的电子烟品牌了,在国内知名度比较高,是国内艾维普思科技生产的电子烟品牌,在烟民中知名度很高。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7、RELEX

RELEX悦刻电子烟也是国产品牌,主打换弹雾化烟套装,双层结构烟弹,雾化器将油仓和雾化芯隔离,其烟弹部分还有一定优化空间。RELEX并无线下店铺,只在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是一家热卖级的烟民消费品牌,网店产品主要是电子烟和电子烟烟油等,品种繁多,销量居前。

电子烟排行榜前8强8、Romio

Romio电子烟口感较好,烟雾绵密、棉质爆珠过滤嘴缔造的真烟口感值得一提。难得可贵的是包装配件设计具工业风质感,有匠心。同一支电子烟有三个滤嘴,可以实现分享,另外包装简洁时尚,无需充电注油,傻瓜式操作。是一款口感、颜值都在线的电子烟品牌。主要的差异其实就在香精的调味上。

下面的是给大家整理的纸质香烟销量前十的品牌

1中华-熊猫

(国家名烟,中国名牌,中国第一品牌国烟,中国十大名烟,上海烟草集团)

2玉溪-红塔山

(中国名牌,现代化跨国烟草企业集团,中国十大名烟,云南玉溪红塔烟(集团)

3极品云烟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红云集团昆烟卷烟厂)

4娇子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成都卷烟厂)

5芙蓉王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常德卷烟厂)

6红河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云南红云红河集团)

7利群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8白沙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长沙白沙集团)

9黄鹤楼-红金龙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十大名烟,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10五叶神

(中国十大名烟,行业知名品牌,名牌香烟,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烟,无利之物,无论是儿童还是成年人,皆应该远其身。浪潮之巅上,没有永远的行业王者;但若想成就伟大,“不悖于人类的价值”,或许是其中最低的一条标准。纸质香烟的包装上也会写着尽早的戒烟有利于身体健康,

关注身体健康和环境健康,先应从“戒烟”开始,无论是传统烟草还是您仍抱有幻想的“电子烟”。

二、电子烟对人有什么危害?

优质答案1:

无害”电子烟并不是真的无害,它伪装的很好,但是无法改变它依然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威胁的本质。


很多人觉得电子烟相对烟卷会健康一些,或者会把它当成戒烟过程中的替代品,但实际上,电子烟并没有让我们远离危害,只是让我们心里抱着健康的思想,实际上仍旧做着有害健康的事情。

电子烟对人体的危害:

第一、电子烟的尼古丁含量并不低,今天3•15晚会也有点名电子烟市场混乱的情况,部分电子烟尼古丁含量远超标识的标准。尼古丁与心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癌症的发生有一定关联。

第二、部分电子烟加热液体产生的烟雾中金属含量超标,如镍、铬等。镍超标会对人体肝脏、心肺功能造成影响,而铬则会损害人体抗氧化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及皮肤致敏等。


第三、大部分电子烟同样会产生有毒物质甲醛,甲醛大家都知道,属于明确的致癌物质,装修新房我们都会放置一段时间,让甲醛挥散,以免对健康造成影响。

第四、可能会产生新的有毒物质乙二醛,它除了会污染环境,对人体的眼睛、皮肤会有刺激,对呼吸系统等造成损害。

电子烟已经被部分地区规定不能在公共场合使用,我国关于电子烟的国家标准已经确定但尚未公布,所以面对市面上的电子烟标准不一,我们更需要警惕。


综上所述,想要戒烟的朋友,电子烟并不是很好的选择,不要被他“无害”的外表蒙蔽。


谢谢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质答案2:

先了解一下电子烟的大致结构,由两部分组成烟杆和烟弹,前者是为电子烟的加热装置供电,而后者则是放置烟液,加热就会产生烟雾,与普通纸烟一样,可以让吸食者吞云吐雾。

我们知道,香烟中让人上瘾的是尼古,其实在电子烟的烟液中一样含有尼古丁,所以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是禁止销售,例如新加坡、巴西,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有些国家虽然可以销售,但需要严格限制,像美国就把电子烟公司当作烟草公司来对待。

有尼古丁还是其次,这无非是告诉大家电子烟不能帮人戒纸烟,还有可能对电子烟上瘾。当然烟液可以定制,要求不加尼古丁,但这样一来,有些烟民就会受不了,所以电子烟厂商不会主推无尼古丁的电子烟,毕竟要赚钱。

但是吸电子烟,所产生的烟雾同样含有很多有毒的化学物质,最常见的就是甲醛及多溴联苯醚。

根据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早前委托香港浸会大学测试市面上13种电子烟成分,发现内含化学物质多溴联苯醚(PBDEs),直接吸入将会干扰甲状腺分泌,孕妇吸入后更会影响胎儿脑部及神经发展,而男性则有可能不育,甚至致癌。

希望大家明白一点,电子烟无法帮人戒烟,同样也有危害,并不是商家宣传的“戒烟神器”、“绿色无害”。

三、摆地摊卖电子烟违法吗?

优质答案1:

违法!但可以考虑摆摊[可爱]我当年在就摆过摊。

更多了解,详见:释放“地摊经济”活力,让城市更有烟火气。

优质答案2:

售卖IQOS新型卷烟(电子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学飞律师

05-23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一假期,接到一个父亲的电话,声称儿子因为售卖电子烟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该案经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最终维持了原判。我与这位即将退休的老父亲几经探讨,一致认为本案的有罪判决值得商榷,应当继续申诉。

一、何为电子烟与IQOS新型卷烟

根据百度百科,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IQOS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 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其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 IQOS 烟具的“烟弹”主要有 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根据2015年至2019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对烟草制品的分类,加热不燃烧烟弹与电子烟二者不同,但均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有别于传统烟草制品(卷烟、烟丝、雪茄)和无烟气烟草制品。

按上述分类,IQOS烟弹在国际上属于新型烟草制品,IQOS烟弹被认为是电子烟的一种。

二、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注:列举式定义烟草制品,这里不包括IQOS等新型电子烟)。

(二)《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四)《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五)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注:这里与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定义一致)。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将IQOS界定为烟草专卖品。

三、我国关于IQOS等新型卷烟的相关规定

(一)2016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三)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四)2018年5月21日,针对海关总署的函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不公开的方式出具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复函仍然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五)2018年6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对外公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六)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各市场主体、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对其的监管力度等同于烟草及酒精制品。

(七)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八)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门规章将IQOS新型卷烟认定为卷烟或者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参照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烟的认定问题

(一)多数判例中法院直接认定或者通过鉴定后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营范围或者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瑞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易依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等。

(二)部分案例中法院对电子烟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从定华、阮班军、赵华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IQOS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原料为烟丝,符合卷烟的特征,是新型卷烟,应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育钦、於健、陈钦胜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本案所涉烟弹样品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应属于烟草制品;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金晗、王兆鹏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所谓“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不是以是否有正式通知为准,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的所谓“电子烟弹”,经过鉴别检验,属于烟叶制品,系真品卷烟,必然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系国家烟草管理职能部门对涉案烟弹等烟草专卖品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举措,不是扩大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而给涉案烟弹新添定义。

(三)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截止目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郝起胜、史利鹏非法经营二审案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唯一一例将一审非法经营罪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案例。

上诉人郝起胜辩称:1.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将IQOS电子烟(裁判文书网表述如此,似乎缺少“定位为烟草制品”的内容),不属于国家规定,且违反《国家立法法》,不能作为非法经营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2.郝起胜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225条的国家规定,没有违反最高检、最高法关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构成犯罪;3.各地法院作出电子烟经营行为系有罪判决也严重违反最高法(2011)155号司法解释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法院不能盲目跟风作出有罪判决,决不能起点错、继续错、错到底。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检察意见为:1.总体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明显不当;2.本案存在争议。首先认定电子烟弹为卷烟证据不充分,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有明确定义:卷烟是指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本案的电子烟弹不符合卷烟的规定。鉴定报告结论是真品卷烟,但未说明据以参照的真品卷烟合法来源。目前也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已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新型烟草制品可以作权威解释,明确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关于争议产品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3.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所涉及的电子烟弹是否能认定为“卷烟”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是否为从犯的事实,再综合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裁判。如果能够认定本案中的电子烟弹确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卷烟”,则可以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郝起胜、史利鹏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电子烟不是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

1、何为卷烟?

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的定义: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根据百度百科,卷烟(cigarette)指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又称纸烟、香烟、烟卷。

可见卷烟应该由卷烟纸和烟丝组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可见是否构成烟草专卖品的卷烟,除了卷烟纸,还得看卷烟中是否包括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电子烟是不是卷烟?

从结构看,电子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烟杆、雾化器、吸嘴(烟弹),配件还有充电器。现在最新的技术是采用一次性雾化器烟弹,即将雾化器和吸嘴一体化,就只有烟杆和烟弹两部分了。

从原理看,电子烟是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人吸食的一种产品。通过加热电子烟中的烟油而产出尼古丁蒸汽的方法,也就不需要通过燃烧传统卷烟中的烟丝来产生尼古丁烟雾。

可见,电子烟因不含有传统卷烟中的卷烟纸和烟丝,并非纸烟,也不是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卷烟。

六、售卖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扩大解释

1、《烟草专卖法》严格定义并限制了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种类和范围。

从上文第二部分“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无论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是从《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中都不包括新型电子烟。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卷烟”进行扩大解释,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理论基础: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位阶看,行政规章是最低等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远低于普通法和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管是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法》中“卷烟”的具体含义,“卷烟”的解释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应属执行法律(烟草专卖法)、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畴。国家烟草专卖局不能通过越权解释法律的方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作为下位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必须服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而不能擅自对上位法进行修改或者扩大解释。

3、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前,不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看,其主张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体现了国家目前亟待从行政法规的修订上规范电子烟的监管。此处修订前,在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时绝对不能将电子烟纳入卷烟范畴。

退一步讲,即使将来条例修订,将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电子烟也不是卷烟,仅仅是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在法律适用上同等对待而已。

厘清了电子烟不是卷烟的逻辑后,不难发现很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错误地将卷烟扩大解释到不含烟丝但含有烟丝中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因而错误地将售卖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七、结语

在民事审判中,认定合同无效时,尚须严格区分合同违反了法律上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基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更要严格甄别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性规定。

笔者不反对监管部门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监管范围,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但笔者坚决反对在刑法适用时,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这不仅有违《立法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还人为地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道理很简单,在刑事处罚以外,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在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的情况下,如有其他违反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情形,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胡乱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赵学飞律师

修订于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