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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电子烟还是烟草 国家烟草局电子烟通告

小编

抽电子烟还是烟草?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电子烟的危害比香烟大得多,所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电子烟。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继续销售售电子烟。近日,江苏南京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冒伪劣卷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获假冒品牌卷烟3000余条,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这这是国内首次打掉一个以网络销售为主的特大制售假烟犯罪团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抽电子烟好还是烟草好

现如今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香烟就是一个释放压力的好方式。香烟也作为一种娱乐享受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现如今我国吸烟的人却正在迅速扩大,吸烟有一定的致癌性,吸烟之后就会很难戒掉。
可能很多人都会问电子烟和香烟有什么不同呢?或许通过这三个方面也能体现出来
电子烟的烟雾是水蒸气,烟雾大,颗粒度较小,而传统的香烟烟雾属于固体颗粒的性质,因此对人体肺部的伤害影响也会不同,香烟的颗粒吸入肺部就会越多,对人体的危害就会越大,所以这两个相比电子烟的危害相对小一些。
电子烟没有异味,所以吸电子烟之后,口腔和衣服都不会有烟草味,口味儿也是清晰如常,不会对他人造成困扰。而传统的香烟吸入之后味道比较重,喜欢抽烟的人身上也会有一古烟草味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非常难闻的。
电子烟是一种为电子科技产品用材料,不是烟草,而是采用雾化器,锂电池和烟弹组成的,只是模仿香烟的味道。真烟的需要使用烟草,烟草属于一种广泛的种植,草本性植物可以用来制成烟卷,旱烟,烟斗,雪茄等。
香烟比电子烟的危害大很多吗?
美国疾控中心对于电子烟的评估是电子烟是一种新型事物,长期使用健康还不得而知。而电子烟通常含有尼古丁,尼古丁对胎儿的发育,以及25岁以下的年轻人发育都是有所伤害的。
除了尼古丁,电子烟的器物也并不是完全无害的,他们包含了一些可以造成癌症的微小颗粒,也就是说包含一些重金属。一项研究表明电子烟会增加心脏病和癌症的风险。不过尽管那些电子烟不像一些商家宣传的那样“完全无害”,但是比起传统的香烟来说,电子烟的害处要小得多。
吸烟有害健康,想要更好的排烟毒,应该做到这两件事情
相信大家都知道食物是引起很多疾病的重要要素,平时的时候我们可以吃一些鱼腥草,它能够起到清肺解毒利尿的效果。除此之外,大家还一定要吃一些新鲜的水果和蔬菜,因为这些能够使我们的血管更加畅通,保护肺部。
说起养肺,可能很多人首先会想到去药店买药,认为这样才可以缓解肺部健康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的肺部本身没有特别大的问题,小编建议别乱吃药,最好以保守且安全的方式养肺。这个时候大家就可以尝试每天喝一两杯养肺茶来保养自己的肺部,在医书《黄帝内经》记载过,将胖大海、陈皮、甘草、菊花等草本植物冲泡饮用,可以清肺,消除癌细胞,增加人体钙质;
胖大海:润肠通便,清热化痰,润肺利咽,可治疗肺热
陈皮:理气健脾,清热化痰
甘草:缓急止痛,润肺止咳
对于经常吸烟以及喝酒的人群来说,肺部都不太健康,那么大家平时就可以尝试这款养肺茶。若是不懂得科学配比,大家可以选择这种做好的茶包,每一份都是独立包装,方便携带,喝的时候也不会吃到茶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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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烟民来说,他自己知道西安有害健康,但是还是戒不掉,那就尽量做到少吸烟的习惯,不喝酒。注意适当的运动,多喝水有助于我们身体的新陈代谢,使肺部的细胞更快地恢复。

二:电子烟的危害大还是烟草的危害大

电子烟,抽着抽着烟瘾更大了,香烟的危害,烟盒上写着呢,反正抽烟不好,能戒就戒了吧,不想戒,就别想这些问题了
我一个以前的朋友烟瘾很大,烟油全抽12mg的而且每天抽半瓶,连续抽了3年,去年不幸去世。 当时的场面非常残忍,嘴里不停喷血,地上有一平米多的血滩, 至此以后 我一直告诫身边的朋友,过马路一定要看红绿灯,人是撞不过汽车的

三:电子烟属于烟草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 谭浩俊

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不出意外,电子烟将正式纳入到普通卷烟的监管范围,接受烟草管理机构的监管,而不再游离于烟草行业监管之外。按照公布的草案,未来按照“烟草”监管的范围,除电子烟外,还包括其他新型烟草制品。今后,一旦有新的卷烟替代品出台,都要按烟草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烟草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

无论是电子烟还是其他新型烟草产品,都称之为“烟”,既然是烟,就应当接受烟草管理部门的监管,应当执行烟草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游离于监管之外,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会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漏洞。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其主打的营销方向是,减少卷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让广大消费者尽量减少对卷烟产品的消费,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因为,吸烟除了会对吸食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威胁之外,还会通过二手烟对其他人产生更大的危害。在吸烟人数过多、尚无法有效禁止的情况下,推出一些能够替代卷烟的烟草产品,就成了很多企业研究和开发的一个课题,电子烟就是其中之一。

只是,电子烟似乎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其产生的危害也未比比卷烟少。尤其是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同样会产生各种危害。因此,很多国家已经禁止在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我国的一些地区,也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将电子烟纳入到卷烟监管范围,实质就是对电子烟的“戒烟”功能投了不信任票。

电子烟是“不称职”的传统烟草的替代品,是没有达到替代卷烟制品效果的。相反,其产生的某些危害,可能比卷烟产品还要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电子烟加强监管,就显得极其重要。否则,会带来新的危害,形成老危害没消、新危害又来的复杂局面。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实施监管时,对电子烟和传统卷烟产品不能有“亲疏”之分,不能把传统烟草行业当成“亲儿子”,更不能借助间严监管之手,趁机打压新兴电子烟行业,为传统烟草行业搞不正当竞争。而是要依法监管、公正监管、透明监管。在给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机会的同时,一定要防止新的问题的出现,减少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危害。

责任


四:电子烟和烟草哪个对身体危害大

您好,目前大多数人反映此产品(电子烟)还不错,对身体没什么危害。只是您不能全靠它能戒烟,只要不产生二手烟就可以,这样对周围的人群也不会产生危害(戒烟主要靠自己的意志力,相信自己可以做到,靠别的都是辅助)。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五:电子烟需要烟草许可证吗

售卖IQOS新型卷烟(电子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学飞律师

05-23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一假期,接到一个父亲的电话,声称儿子因为售卖电子烟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该案经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最终维持了原判。我与这位即将退休的老父亲几经探讨,一致认为本案的有罪判决值得商榷,应当继续申诉。

一、何为电子烟与IQOS新型卷烟

根据百度百科,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IQOS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 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其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 IQOS 烟具的“烟弹”主要有 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根据2015年至2019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对烟草制品的分类,加热不燃烧烟弹与电子烟二者不同,但均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有别于传统烟草制品(卷烟、烟丝、雪茄)和无烟气烟草制品。

按上述分类,IQOS烟弹在国际上属于新型烟草制品,IQOS烟弹被认为是电子烟的一种。

二、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注:列举式定义烟草制品,这里不包括IQOS等新型电子烟)。

(二)《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四)《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五)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注:这里与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定义一致)。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将IQOS界定为烟草专卖品。

三、我国关于IQOS等新型卷烟的相关规定

(一)2016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三)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四)2018年5月21日,针对海关总署的函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不公开的方式出具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复函仍然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五)2018年6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对外公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六)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各市场主体、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对其的监管力度等同于烟草及酒精制品。

(七)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八)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门规章将IQOS新型卷烟认定为卷烟或者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参照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烟的认定问题

(一)多数判例中法院直接认定或者通过鉴定后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营范围或者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瑞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易依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等。

(二)部分案例中法院对电子烟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从定华、阮班军、赵华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IQOS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原料为烟丝,符合卷烟的特征,是新型卷烟,应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育钦、於健、陈钦胜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本案所涉烟弹样品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应属于烟草制品;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金晗、王兆鹏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所谓“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不是以是否有正式通知为准,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的所谓“电子烟弹”,经过鉴别检验,属于烟叶制品,系真品卷烟,必然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系国家烟草管理职能部门对涉案烟弹等烟草专卖品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举措,不是扩大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而给涉案烟弹新添定义。

(三)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截止目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郝起胜、史利鹏非法经营二审案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唯一一例将一审非法经营罪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案例。

上诉人郝起胜辩称:1.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将IQOS电子烟(裁判文书网表述如此,似乎缺少“定位为烟草制品”的内容),不属于国家规定,且违反《国家立法法》,不能作为非法经营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2.郝起胜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225条的国家规定,没有违反最高检、最高法关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构成犯罪;3.各地法院作出电子烟经营行为系有罪判决也严重违反最高法(2011)155号司法解释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法院不能盲目跟风作出有罪判决,决不能起点错、继续错、错到底。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检察意见为:1.总体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明显不当;2.本案存在争议。首先认定电子烟弹为卷烟证据不充分,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有明确定义:卷烟是指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本案的电子烟弹不符合卷烟的规定。鉴定报告结论是真品卷烟,但未说明据以参照的真品卷烟合法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郝起胜、史利鹏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电子烟不是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

1、何为卷烟?

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的定义: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根据百度百科,卷烟(cigarette)指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又称纸烟、香烟、烟卷。

可见卷烟应该由卷烟纸和烟丝组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可见是否构成烟草专卖品的卷烟,除了卷烟纸,还得看卷烟中是否包括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电子烟是不是卷烟?

从结构看,电子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烟杆、雾化器、吸嘴(烟弹),配件还有充电器。现在最新的技术是采用一次性雾化器烟弹,即将雾化器和吸嘴一体化,就只有烟杆和烟弹两部分了。

从原理看,电子烟是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人吸食的一种产品。通过加热电子烟中的烟油而产出尼古丁蒸汽的方法,也就不需要通过燃烧传统卷烟中的烟丝来产生尼古丁烟雾。

可见,电子烟因不含有传统卷烟中的卷烟纸和烟丝,并非纸烟,也不是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卷烟。

六、售卖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扩大解释

1、《烟草专卖法》严格定义并限制了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种类和范围。

从上文第二部分“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无论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是从《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中都不包括新型电子烟。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卷烟”进行扩大解释,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理论基础: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位阶看,行政规章是最低等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远低于普通法和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管是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法》中“卷烟”的具体含义,“卷烟”的解释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应属执行法律(烟草专卖法)、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畴。国家烟草专卖局不能通过越权解释法律的方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作为下位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必须服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而不能擅自对上位法进行修改或者扩大解释。

3、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前,不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看,其主张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体现了国家目前亟待从行政法规的修订上规范电子烟的监管。此处修订前,在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时绝对不能将电子烟纳入卷烟范畴。

退一步讲,即使将来条例修订,将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电子烟也不是卷烟,仅仅是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在法律适用上同等对待而已。

厘清了电子烟不是卷烟的逻辑后,不难发现很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错误地将卷烟扩大解释到不含烟丝但含有烟丝中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因而错误地将售卖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七、结语

在民事审判中,认定合同无效时,尚须严格区分合同违反了法律上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基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更要严格甄别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性规定。

笔者不反对监管部门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监管范围,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但笔者坚决反对在刑法适用时,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这不仅有违《立法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还人为地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道理很简单,在刑事处罚以外,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在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的情况下,如有其他违反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情形,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胡乱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赵学飞律师

修订于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