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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竟向未成年人出售!湖南公布一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电子烟典型案例

10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公众号发布一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电子烟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匿名举报,郴州市同心路友阿国际商场4楼XX电子烟专柜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该局执法人员经核实属实,予以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监控视频,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分别于7月4日、7月5日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金额276元。当事人销售时未核对购买者身份信息且知晓其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276元;4.罚款2000元。

二、株洲市天元区XX商贸行向中学生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经查,2021年2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XX商贸行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苏宁广场1楼向穿着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校服的学生销售一盒魔笛电子烟烟弹(3个),进货价格55元,销售价格100元,获利4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3.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人民币450元;4.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95元。

三、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岳阳市东茅岭路有一家电子烟店虚假宣传电子烟产品,误导消费者。经查,岳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品牌电子烟的岳阳地区授权经销商,为提升其电子烟产品销量,用“还原真烟、一颗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截至2021年3月2日,当事人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总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四、湘潭市肖X无照经营电子烟产品案

2021年6月3日,根据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线索,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肖X无照经营电子烟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租赁湘潭市多伦步步高负一层专柜,设立某品牌电子烟门店,无执照经营多型号烟杆及多种口味的烟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五、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案

2021年9月7日,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从衡阳太平洋商城二楼以20元/支进购十五支CE5 ELECTRONICCIGARETTE电子烟产品,于2021年9月4日以30元/支向衡山县第四中学未成年学生销售了3支电子烟产品,从中获利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1970元。

六、益阳市南县“2021.7.2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南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县立达中学附近一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县公安干警及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确认了当事人王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8月5日,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2.给予警告;3.罚款1000元。

七、长沙市望城区“XX便利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1年8月16日,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XX便利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案件线索后,立即对涉事门店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19时44分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紫鑫御湖湾7-8号栋一层101号“XX便利店”向一位14周岁未成年人一次性销售芙蓉王(硬中支)0.1条(0.002万支),雪加品牌电子烟烟弹(爽口蓝莓)1个,雪加品牌电子烟烟弹(冰镇西瓜)1个,共计价值100元,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8.2元。8月23日,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没收其违法所得28.2元;4.罚款5000元。

八、株洲市天元区XX水果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根据12345市长热线转来的举报投诉信息,依法对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88号中信庐山一号103号“天元区XX水果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取利益,2021年初起在某电子烟业务员手中分三次一共购进了80盒左右的某品牌电子烟放在店内对外销售,并于2021年7月9日下午18时许向一名刚上完培训辅导课的未成年学生出售一支品牌电子烟套盒(内含电子烟、烟弹等),该支电子烟套盒的进货价为40元,销售价格为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9月3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罚款2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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