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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果、薄荷味电子烟不应被禁止的理由?

小编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伟律师团队杨傲宇博士全程参加了2023年8月22日北京时间时间晚上10点至23日凌晨3点半美国FDA烟草产品中心举行的关于制定5年战略计划的线上听证会,并在《联邦公告》上发表了两份评论意见,向FDA提交的第二份评论中主要围绕调味(水果、冰淇淋等口味,以下同)、薄荷电子烟不应该草率禁止发表意见。

8月22日听证会5个半小时大部分讨论是关于调味电子烟和薄荷电子烟是否应该被禁止。

大多数公益组织、大学研究中心、医学研究机构、医疗专业人员以及家长都认为,调味电子烟和薄荷电子烟应该被禁止,原因是吸引青少年、危害公众健康。部分研究机构和医学研究人员提供了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表明由于尼古丁的成瘾性,调味电子烟和薄荷电子烟会给青少年带来健康风险。只有黑人和警察不支持禁止调味、薄荷电子烟。(详见《深圳律师全程参加FDA监管大会,为电子烟企业监管救济发表评论意见》)

郑明伟团队在向FDA提交的评论意见中认为,这些研究是有明显的逻辑漏洞的。例如,公共卫生学教授John Pierce博士为了他的文章“电子烟和其他烟草产品的使用以及每日吸烟的进展”,从2014年至2017年进行的为期4年的研究,不仅时间短,样本少,而且由于该研究无法准确反映快速更新换代的电子烟产品情况,其能否作为2023年的决策参考依据值得怀疑。

FDA真正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长期替代效应,即:1、调味、薄荷电子烟是否比传统卷烟危害更小;2、在第1条成立的情况下,调味、薄荷电子烟是否让更多的吸烟者持续使用电子烟而最终不转向传统卷烟,或者使老烟民将电子烟作为传统卷烟的完全或部分替代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调味、薄荷电子烟在未来5至10年对年轻使用者的影响或替代作用,即缺乏对电子烟长期替代效果的研究。

曾记得,在手机领域也曾出现过手机辐射对人体危害的各种研究。其中部分研究是由手机厂商资助的研究,部分研究得出的结果对手机厂商有利。目前中国电子烟企业也具备条件支持类似研究。发起该类研究,一方面让FDA有更多理由应对各方面压力,FDA或暂不对调味、薄荷电子烟作出最终决定,电子烟企业获得继续销售的窗口期;另一方面,一旦长期研究结论对调味电子烟有利,最终会形成以研究报告对抗其他研究报告的局面。

从目前各国的研究实践来看,各种声音都有,其中英国大部分研究报告都是有利电子烟销售的,也因此影响了政府决策,成就英国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电子烟市场。同理,在美国的电子烟长期替代效应研究是值得中国电子烟企业关注、支持、参与的。

反过来,一旦美国FDA禁止调味、薄荷电子烟,预计会导致中国电子烟企业出口销量断崖式下跌,而且美国会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决策。这导致的损失将比支持研究的代价更大。

美国水果和薄荷味电子烟不应被禁止的理由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其中包括成年人个人自由、公共卫生政策的平衡以及合法市场的维护等方面。

  1. 成年人个人自由: 成年人应该有权自主决定他们的消费选择,包括使用电子烟的口味。个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政府应该尊重成年人做出明智决策的权利。禁止水果和薄荷味电子烟可能会被视为对成年人选择的不必要干涉。

  2. 成年人戒烟工具: 对某些吸烟者来说,水果和薄荷味电子烟可能是戒烟的有用工具。这些味道可能有助于吸烟者减少对传统香烟的依赖,最终实现戒烟目标。禁止这些味道可能会限制吸烟者选择戒烟的方法。

  3. 非法市场: 禁止合法市场上的水果和薄荷味电子烟可能会导致非法市场的增长。如果合法市场上没有这些产品,一些人可能会转向非法渠道购买,这可能会增加潜在的风险和监管难度。

  4. 风险与益处的权衡: 电子烟的风险相对较低于传统香烟,因为它们不包含焦油等有害物质。虽然电子烟不是完全无害的,但禁止特定口味的电子烟是否合理应该考虑到它们的潜在益处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5. 公共卫生政策的综合性: 公共卫生政策应该是综合性的,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成年人的选择权、戒烟工具的可用性、非法市场的风险等等。禁止特定口味的电子烟可能不一定是解决吸烟问题的最佳方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因为电子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仍然在研究中得以明确。政府和卫生部门通常会根据科学证据、公众意见和公共卫生目标来制定政策。因此,是否禁止水果和薄荷味电子烟应该受到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利益权衡的影响,并且需要与各方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咨询,以制定合适的政策措施。

结语:

中国电子烟企业若想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避免因调味、薄荷电子烟被一刀切地禁止,导致销量断崖式下跌,应该积极参与英美等主流国家的政策研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支持、参与电子烟调查、研究项目,获得与主流调查、研究机构的更多对话机会,发出中国电子烟企业自己的声音。(本文章中的观点只适用于美国市场,为了增加电子烟出口创汇,国内市场应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调味电子烟的监管规定。)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深圳大学国际法硕士,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

林红平,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

蒋玉彬,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杨傲宇,香港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博士,通过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