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俞某、林某、吴某等10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各品种加热不燃烧类新型烟草制品(又称“IQOS电子烟”),通过淘宝、闲鱼、微信、微店等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买家进行销售,利用微信、支付宝平台结算货款,累计销售金额达670余万元。2018年12月,经群众举报,当地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15日,该院经审查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俞某等10人提起公诉。
原标题:IQOS电子烟不是想卖就能卖
被告人俞某等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都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中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俞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数百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俞某等10人经营电子烟案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累计达670余万元。据了解,这是杭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经营IQOS电子烟案。
承办检察官胡晶晶告诉记者,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等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故IQOS电子烟的经营销售也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任何交易行为均属违法,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烟弹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鉴定,涉案的烟弹均为真品卷烟(由烟叶制成的烟丝),但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涉案烟弹属于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据临安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介绍,IQOS电子烟在我国没有官方制造,其实是卷烟制品,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就是非法经营行为,烟弹还涉及走私犯罪,其流通不合法。烟弹不是国内正规烟草生产商生产,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